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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
针对符合南沙先行启动区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照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与港澳保持一致
政策原文
西部地区
凡是入驻西部大开发划定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原文
上海临港
对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原文
海南自由贸易港
入驻海南自贸港,符合条件享15%企业所得税政策,高端、紧缺人才认定落户,享受个人所得税最高15%政策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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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
政策执行期: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实施范围:《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
适用企业:针对符合南沙先行启动区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照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人工智能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生命健康、节能环保
二、信息技术
三、先进制造
四、生物医药
五、新能源与新材料
六、航运物流
七、现代服务业
八、金融业
适用所得:
1)取得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
2)取得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经营所得
3)取得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适用人群:
1)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2)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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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2.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3.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还有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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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适用时间:2020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和人群:对于在临港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从事《目录》所列业务的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可自2020年至该企业设立满 5 年期限内按照政策执行。
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第(一)、(二)项条件,以及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件中任一子条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从事《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相关领域环节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法人企业;
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与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二)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
关键产品(技术)是指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产品(技术)。
(三)企业投资主体条件:
1、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居于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
2、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
(四)企业研发生产条件:
1、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生产工作;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
3、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
4、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
5、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
6、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适用所得:
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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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必须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且其总机构或主要经营场所设在该地区
2. 实质性运营:企业需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实际经营活动。这意味着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生产经营、人员和账务等都应全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实施管理和控制
3. 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此外,这些产业项目的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一、 农、林、牧、渔业二、 制造业三、 建筑业四、 交通运输五、 仓储和邮政业六、 住宿和餐饮业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八、 金融业九、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十、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十一、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十二、 教育十三、 卫生和社会工作十四、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1.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2. 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3. 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 条件1: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b. 条件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
4. 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等材料。
适用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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